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 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yè)事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公民 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世紀末全省基本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普及義務教育可 以分為初等義務教育和初級中等義務教育兩個階段。
省人民政府制定義務教育實施規(guī)劃,規(guī)定完成規(guī)劃的期限和措施。 市(地區(qū))、縣、自治縣、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第四條 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質量,為提 高全民族的素質,培養(yǎng)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 設人才奠定基礎。
第五條 普及義務教育工作,由省、市(地區(qū))、縣(自治縣、縣級 市、市轄區(qū),以下簡稱縣)、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分級負責。各級教育行政 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組織、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實施 義務教育工作。
工礦區(qū)、農墾區(qū)、林區(qū)等組織實施義務教育工作,在當地縣教育行 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進行。
第六條 承擔實施義務教育任務的學校為:各級人民政府設置或批 準設置的全日制小學,各種形式的簡易小學,教學點、班、組(以下統(tǒng)稱 小學);全日制普通初級中學,九年一貫制學校,初級中等農業(yè)技術學校 ,初級中等職業(yè)技術學校(以下統(tǒng)稱初中);盲童學校,聾啞學校,弱智兒 童輔讀學校、班(以下統(tǒng)稱特殊教育學校)以及工讀學校等。
第二章 就 學
第七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應當入學接受義務教育。不具備條 件的地方,可推遲到七周歲入學。
盲、聾啞、弱智兒童的入學年齡可以適當放寬。
第八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在新學年始業(yè)前十五天,將應 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的入學通知書發(fā)給其父母或其他監(jiān) 護人。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必須按通知要求送子女或其 他被監(jiān)護人入學。
第九條 適齡兒童、少年因喪失學習能力需要免學的,由其父母或 其他監(jiān)護人提出申請,并附縣以上(含縣,下同)醫(yī)院證明,報縣以上教育 行政主管部門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 適齡兒童、少年因疾病等原因需要緩學的,經實施義務教 育的學校批準,可以緩學一年。
緩學期滿仍不能就學的,必須重新辦理緩學審批手續(xù)。
第十一條 適齡兒童、少年因特殊情況需要到非戶籍所在地借讀 的,持戶籍所在地縣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證明, 經借讀學校所在地縣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批準,方 可按規(guī)定借讀。借讀生回戶籍所在地升學。
第十二條 盲、聾啞、弱智兒童應當入特殊教育學校接受義務教 育,也可以在普通學校隨班就讀。
第十三條 解除勞動教養(yǎng)人員年齡在十六周歲以下,未受完成當地 規(guī)定年限義務教育的,必須入學接受義務教育,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 當予以接收。
第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 童、少年就業(yè)。
文藝、體育等單位必須保證其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學員接受義 務教育。
第十五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可以適當 收取雜費。收取雜費的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規(guī)定。
對烈士子女或家庭經濟有特殊困難的學生可以酌情減收或免收雜 費。
第十六條 寄宿制初中、特殊教育學校和貧困地區(qū)、深山區(qū)、牧 區(qū)小學可以實行助學金制度。
第十七條 適齡兒童、少年受完當地規(guī)定年限義務教育或者因學 業(yè)成績優(yōu)異提前達到規(guī)定年限義務教育畢業(yè)程度的,由實施義務教育的 學校頒發(fā)完成義務教育證書。
第三章 教育教學
第十八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必須按照國家制定的教學大綱和 國家及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課程計劃進行教育教學活動。禁止 使用未經國家或者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的教科書和教學輔助用書 。
第十九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在教育教學和其他活動中,應當推 廣普通話,使用規(guī)范字。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教學的民族學校,應在 適當年級開設漢語課文課程,實行雙語教學。
第二十條 教育教學工作應當適應適齡兒童、少年身心發(fā)展的需 要。
禁止體罰、歧視、侮辱學生。
第二十一條 全社會必須保證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破壞教育教學活動。
第二十二條 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地方,取消小學升學考試,使完 成初等義務教育的學生直接就近升入初中。
第四章 實施保障
第二十三條 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開辦、停辦、合并、搬遷,由縣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興建開發(fā)區(qū)、住宅小區(qū),必須將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納入規(guī)劃,統(tǒng)一建設。
鼓勵社會力量及個人興辦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
第二十四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義 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八條規(guī)定的基本辦學條件。
第二十五條 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教育經費開支定額及公用經費 開支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用于義務教育的財政撥款應當逐年增 長,其增長比例應當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并使按在校學生 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
依法征收的城鄉(xiāng)教育費附加,主要用于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勤工 儉學收入,主要用于改善辦學條件。
鼓勵社會力量及個人自愿捐資助學。
第二十七條 省、市(地區(qū))、縣人民政府設立義務教育補助�?� 、資助山區(qū)、少數民族地區(qū)和貧困地區(qū)實施義務教育。
第二十八條 義務教育經費必須按規(guī)定安排使用,任何單位、個人 不得侵占、克扣和挪用。
除法律、法規(guī)和省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收費項目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 得以任何借口向學�;蛘邔W生收取、攤派費用。
第二十九條 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實施義務教育學校教 師的培養(yǎng)、培訓工作,逐步擴大各級各類師范院校招生規(guī)模和定向招生 比例,調整專業(yè)設置,重點培養(yǎng)義務教育急需師資。定向培養(yǎng)的師范院 校畢業(yè)生必須定向到位。
第三十條 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小學、初中教師的管 理,保持教師隊伍的穩(wěn)定。小學和初中現任教師調離教育崗位時,須經 市(地區(qū))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按人事管理權限辦理調動手續(xù) 。
第三十一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不斷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和物質待遇。在同等條 件下,有關單位應對教師的住房、宅基地分配、醫(yī)療和子女就業(yè)等優(yōu)先 解決。民辦教師不負擔義務工。
教師應當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yè),遵守職業(yè)道德,為人師表,不斷提 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yè)務水平。
第五章 管理與監(jiān)督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實施義務教育目標責任制,把實施義務教育情況作為考核有關負責人員政績的 重要內容。
第三十三條 縣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轄區(qū)內實施義務教 育工作進行指導、檢查、考核與監(jiān)督。
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義務教育的實施情況。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普及義務教育的驗收標準。
對申報達到普及初等義務教育標準的縣,由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qū) 行政公署組織評估驗收;對申報達到普及初級中等義務教育或者九年義 務標準的縣,由省人民政府組織評估驗收。
對達到普及初等義務教育、初級中等義務教育或九年義務教育驗 收標準的縣,由省人民政府頒發(fā)相應的普及義務教育證書。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實施義務教育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 人民政府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三十六條 對捐資助學的先進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按照 《河北省捐資助學表彰獎勵辦法》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三十七條 對因工作失職,未能如期完成義務教育規(guī)劃目標的, 應追究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凡違反本法第八條規(guī)定,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其 他監(jiān)護人未按規(guī)定送子女或其他被監(jiān)護人就學的,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 市轄區(qū)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其進行批評教育;經批評教育仍不改的,可 以視情節(jié)輕重處以100元至500元罰款,并責令其送子女或其他被監(jiān)護人 入學。
第三十九條 凡違反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guī)定,實施義務教育 的學校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應當在該校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 年就學的,由縣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學校校長或者直接責任人員批 評教育,拒不改正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 凡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擅自招用未滿十六周歲兒 童、少年就業(yè)的,由縣以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和省有關禁止使 用童工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 凡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擅自使用未經審定的科 研書和教學輔助用書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制 止、并視情節(jié)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 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影響實施義務教育學 校正常教學秩序、干擾破壞教育教學活動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 門對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 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侵占、克扣、挪用義 務教育經費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或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 者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 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 地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 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 制執(zhí)行。
第四十五條 罰沒款一律上繳同級財政。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河北省教育委員會負責 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行�!逗颖笔∑占傲x務教育條例》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