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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受到剝奪政治權(quán)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jīng)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資格條例》第十八條:“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的規(guī)定,經(jīng)研究決定,陳寶喪失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由本機關(guān)收繳。
附件:喪失高等學(xué)校教師資格人員信息表
附件
喪失高等學(xué)校教師資格人員信息表
姓名 |
處罰類別 |
教師資格 證書編號 |
違法行為 類型 |
違法事實 |
處罰依據(jù) |
處罰 機關(guān) |
陳寶 |
喪失教師資格 |
20111300071001180 |
違反教師資格的規(guī)定 |
江蘇省金湖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24)蘇0831刑初18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教師資格條例》第十八條、《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 |
河北省教育廳 |